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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专题

来源:雁栖湖 时间:202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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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主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专题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会议邀请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原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巡视员扈纪华,住建部施工处处长李雪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处长李恩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谢鸿飞,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林志炜,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亓培冰,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李琪,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研究员李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江洪,吉林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委员会主任宿辉,原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黄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曲笑飞,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少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郦煜超,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主任顾东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霞,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先伟,上海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栗魁,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曹文衔,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龙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业务部主任李柔、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顾问朱树英、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袁华之、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林镥海、周吉高、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曹珊,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陈福勇、业务拓展处/国际案件处处长张皓亮等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等有识之士共同展开深入研讨,集聚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声音,凝结思想共识,发挥经验优势,合众之力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完善提出建议,约人参加。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林志炜从本次会议的主旨、会议主办机构的历史积淀以及参会人员身份的多样性等多个角度发表了精彩的开幕致辞,阐述了本次会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拉开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专题研讨会的帷幕。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就先期谈判中的允诺能否视为合同条款、未生效合同的概念、代位权和撤销权能否同时主张、是否应承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违约金基数如何认定以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焦点问题进行了精要解析,分享了自己对这些焦点问题深刻的学术见解,点明本次会议的主旨,为后续讨论交流引导方向。

原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巡视员扈纪华围绕“感谢参与、不负机遇、凝聚智慧”三个关键词进行了主旨发言,第一,对自己能够参与《民法典》的编纂、能够有机会在此听取与会嘉宾的意见表示感谢;第二,指出本次研讨会是一次难得的好机会,希望能够不负此次机会;第三,以优先权问题为例,指出了本次研讨会的目的在于凝聚智慧,解决问题。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顾问朱树英认为,近年来,伴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不断出台,伴随着中国建设工程行业不断走出去,建设领域转型升级的市场需求也持续水涨船高,这必将会使建设工程发承包模式的立法工作迎来新的高潮,因此,建议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第五百七十四条拆分为三条,并细致讲解了其修改建议的内容,结合“11.24事故”生动阐述了该修改的合理性,认为做此修改正是顺应了建设领域转型升级的市场趋势。

住建部施工处处长李雪飞以“完善建设合同制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为题进行了发言,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营商环境改革等问题发表了观点,并建议:第一,《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的框架应按照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的顺序来安排;第二,司法解释相关内容是否纳入值得探讨;第三,建设工程定义要准确,建筑业应当参考WTO的标准划分为服务业;第四,为便于实务操作应吸收现行的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章中的相关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处长李恩正介绍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立法进展,指出《民法典》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其中修改建设工程合同也是重点研究的问题,建设工程领域实践性强、修改难度大,需要进行广泛的调研、听取多方的意见,经各方面的意见征求和会谈,目前增加了四个条文: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第二,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况下,工程质量是否可以视为验收合格;第三,竣工日期和开工日期;第四,承包人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在目前阶段对很多制度的修改正面临着最后的抉择,恰逢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建设工程领域的学者、专家齐聚一堂,希望大家能够进一步提出意见,助力《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最后冲刺。

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曹文衔作为课题组的主要成员首先汇报了课题组目前的工作成果,就《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部分的条文逐一介绍了目前的修改方案,并介绍了制定修改方案时的基本想法:第一,所有修改建议应与《民法典》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相匹配;第二,在体例上应与合同编其他合同相协调;第三,用语必须规范。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谢鸿飞以“建设施工合同的立法技术与立法建议”为题进行专题发言,指出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商事合同的特征,另一方面,建设工程合同涉及较多的国家法律法规管制,此外建设工程领域存在较多的“软法”,即“范本”。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充分、合理使用立法技术来解决诸多疑难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就以下问题发表了观点:第一,对项目经理的职务代理权以及项目部的行为能力予以明确规定;第二,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可以考虑在合同的一般条款中进行规定;第三,关于合同效力和资质相关的问题;第四,建设工程领域大量涉及政府行为的问题。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亓培冰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进行了专题发言,阐述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重要性以及当前立法和司法解释不足以支撑司法实践的问题,认为必须要明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要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来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优先受偿权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同时也要明确在借鉴其他国家、地区法律的过程中最需要借鉴的是什么;最后,亓培冰指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登记是最应当被立法明确规定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研究员李明就“民法典合同编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进行专题发言,讲解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修改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八处对标比较好的地方、八处需要衔接的问题以及对行政管理规定、企业合规、司法解释内容、专业研究的后续影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江洪发表了关于民法典草案建设工程合同部分的若干修改建议,从文字问题到发包人的协作义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热点争议问题结合条文逐条分析,提出了宝贵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曹珊就第条、第条提出了修改建议:关于第条,条文内容不明确,如其中“重大工程合同”难以明确定义,使得其缺乏可执行性;关于第条,无论是按照合同无效,还是按照不当得利,均能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后果,因此建议删除该条。

吉林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委员会主任宿辉以“建设工程合同独立成章的法治价值与使命”为题进行了专题发言。就法治价值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独立成章是我国建筑业经济地位的立法回应,是我国建筑业监管模式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合同法现代化的应然选择;就立法目标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独立成章应当以彰显建设工程合同的独特品格,理清公法与私法的规范边界,预留建设工程合同国际化空间为目标。

原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黄瑞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提出了修改建议。首先,提出了体系性的修改建议:第一,要以《合同法》的定位来厘清《合同法》和行政管理立法的界限,删除行政管理立法内容,仅作和行政管理立法的衔接性规定;第二,建议对本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填补性规定加以区别;第三,建议着眼于减轻当事人的缔约负担,按照诚信、公平、效率的原则并结合建设工程交易特点,对合同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进行填补性规定。其次,提出了具体的表述性修改建议:第一,建议增加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实体性规定;第二,建议将建设工程合同类别进行扩张;第三,提高法律规定的批量化,为解决争议或者缔约指导提供便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曲笑飞就“第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进行了专题发言,认为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讨论:第一,为保持建设工程合同分则中称谓的统一性,该条中的“施工人”应改为“承包人”为宜;第二,第条内容与承揽人的质量责任类似,虽在表述方式上略有变化但二者之间并无实质性的差异。《合同法》第条、民法典草案第条均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三,司法实践中普遍将第条作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依据,实际上已超越了该条文义的“可能射程”,同时也凸显了在本条中明确规定承包人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指出建设工程合同中质量责任制度必须反映质量标准的强制底线要求、质量行为的过程控制与质量责任的最终体现。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少飞就“合同法编草案中任意解除权存在的问题及对建工合同的影响、建议”进行了专题发言,首先就任意解除权问题对比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与《合同法》,呈现了具体的变化之处,接着分析了进步与不足,详细讲解了随时解除权的适用范围、后果及规避,分析了随时解除权的弊端及缘由,最后结合国外相关立法厘清了概念,提出了对随时终止权制度的重新设计。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郦煜超就“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第一,对未经竣工验收的后果是否应当加以规定;第二,第条规定了“视为”验收合格,这样强力的效果是否合适;第三,实践中存在“必须要使用”的情况,若不细化规定则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后果,应如何处理。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主任顾东林分享了对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分章制定的几点思考:第一,由于《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做了相应规定,民法典中没有必要再重复,因此建议删除《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条;第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条减轻承包人应承担建设工程保修的法定责任,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且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条存在矛盾,因此建议删除该条;第三,从照顾现状、展望未来、平衡利益、科学立法四个方面分析了“建设工程合同”分章制定的问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霞就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建设工程领域大量合同因法律强制性规定而绝对无效,这样的规定是否过于绝对化的问题,并通过大量例子细致分析了这一问题,最后提出一个补充条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合同规划许可证并且不能补正的合同除外。”

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先伟发表了对合同法(草案)第条的修订建议。认为首先应当确定基本原则与标准,用以明确什么内容应当纳入民法典;再者国家鼓励实行工程总承包,并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的发展,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重要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留有空间。

上海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栗魁以“《民法典》中建设工程优先权立法问题之辩”为题进行了系统性的发言,首先介绍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制度价值、性质以及各国立法状况,接着从主体、范围、客体、权利冲突、有效行使、破产、执行七个方面分析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提出了司法实践中的十大问题,最后提出了修改建议,并对其中发包人非所有权人、“价款”与“工程价款”、“质量合格”的基本条件、约定放弃或限制四个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龙俊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疑难问题”为题进行发言,从三个层次进行分析:第一,条文本身描述模糊的问题;第二,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的正当性何在;第三,解决方案,即需要区分劳工保护与商业性价款保护两个问题,分别进行规定,但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与会人员就保修期满之后的质量维修、优先受偿权和《破产法》的衔接、任意解除权、擅自使用等问题向龙俊老师提问,龙俊老师细致解答,分享了自己的见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袁华之进行闭幕致辞,他细致地从课题组的组建到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进行了介绍。年6月2日、3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在雁栖湖举办了民法典合同编立法研讨会,该次研讨会遗留了诸多《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问题,尚待解决。带着推进法制进程的使命感,在李琪老师的提议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精诚合作,组建了负有使命感且能力超群的课题组,曹文衔博士担任召集人,课题组成员有(按姓名拼音排序):曹文衔、顾东林、何佰洲、栗魁、林镥海、李琪、郦煜超、李志永、蒲杰、曲笑飞、韦文津、宿辉、袁华之、张皓亮、张晓霞。

课题组合理分工、各司其职,通过多次电话讨论和圆桌讨论形成了现在的保守建议稿。袁华之主任表达了自己对课题组成员的信任并对大家为《民法典》制定付出的努力致以诚挚的感谢。

袁主任还指出从最初的动议到本次研讨会的落实,扈纪华老师起到了重要的枢纽作用,正是因为她的协调与帮助今天的研讨会才能够邀请到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等有识之士,才能够集聚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声音。课题组会综合本次研讨会所有意见,形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的最终建议稿,并将其递交给人大法工委审阅与参考,为《民法典》冲刺阶段助力。

最后袁主任也发表了自己对此次《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建设工程合同修改的见解:第一,要回应建筑业的现实和未来需求;第二,要坚持以质量为先;第三,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登记;第四,民法典中不应纳入司法解释中关于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相关内容,否则会割裂工程价款、工期、质量之间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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